集美工业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学校教育诚信环境,建立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四条 市教育局是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学校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法人是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设置及组成人员情况等;

(二)举办信息。包括举办者、出资人、出资额情况;

(三)登记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全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许可证号等;

(四)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行政班子、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内设机构,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五)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

(六)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

(七)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学校在编教师数量和占比及任职任教时间情况;

(八)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

(九)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捐赠的时间、来源、性质、数额、用途等;

(十)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检查结论等;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

(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和年度执行情况等;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受委托中介机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六)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国际学生的管理制度;

(七)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等;

(八)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情况;

(九)民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学校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信息公开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学校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一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年检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信息和不及时发布信息的,一经认定,即分别记入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学校将主动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将信用状况列为重点核查和监管对象,接受通过下调政府购买服务比例、核减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等方式加强监管,直至恢复信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美工业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