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集美工业学校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
(三)本规定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包括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电瓶车、摩托车(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四)为了缓解上下课高峰期通行压力,倡导校内绿色通行,请教职工上班后将车辆停好,校内通行尽量步行或者骑行自行车。
二、职责
(五)起草并推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1.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和停车位规划;
2.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校园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及大型校园活动的交通管制;
4.负责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接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六)学校各处室、系部应积极配合交通管理工作,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安全、法律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
三、校园道路管理
(七)校园内的车辆和行人须按交通标识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应遵守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九)在校园道路上施工,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三日前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及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并发布道路施工通知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期间,应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十)校园道路上禁止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从事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
(十一)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发生紧急状况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在此期间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通行的行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机动车辆通行
(十二)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自觉接受学校保卫部门及保安的管理和查询,严格遵守本规定。
(十三)进出校园的车辆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具有完备的手续、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故障车在校园内行驶。
(十四)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经过拐角应减速慢行,出入校门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和查验;
2.任何车辆不得有意阻塞校门、恶意封堵校内道路等有碍校门、道路畅通的行为;
3.禁止鸣笛,靠右侧道路行驶,注意避让行人;
(十五)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的,应持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及学校使用部门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十六)外运物品的车辆,须持物品所属单位证明,并由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出校门。
五、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十七)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十八)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在校内靠道路右侧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十九)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二十)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实施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不得在车道内并排行走、坐卧、停留、嬉闹、进行各类体育运动等;
3.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4.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举办文体、娱乐比赛活动;
5.不得攀爬、踩踏或损坏交通设施;
6.禁止实施其他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六、车辆停放
(二十一)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在划定的停车场(位)有序停放,校门内外10米内(划线临时停车位除外)、校园人行道、楼栋出入口、消防疏散通道、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二十二)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有序停放在摩托车专用停车线内。
(二十三)违反校内停车规定,校内职工车辆照片在oa平台公告栏曝光,并上报学校和职工所属部门,作为年终文明考核依据。家属区车辆及校外车辆用车锁锁住并批评教育。
(二十四)学校举行大型和重要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并可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机动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辆驾乘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十五)学校各部门举办相关活动需占用校内道路或停车场地的,须在举行活动三天前将活动计划报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区域内举行。
七、附则
(二十六)本规定自2019年4月10日起颁布施行,原学校有关交通和机动车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十七)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