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岗位考勤,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请假主要包含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公假、进修假、调休假、护理假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寒暑假、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二章 考 勤
第五条 考勤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岗位聘任、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勤和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七条 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但计划内授课和参加学校及其所在部门的会议、学习、教研等活动应纳入考勤管理。除专任教师以外,学校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日坐班制,执行日考勤制度。个别岗位因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应事先将调整方案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调整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八条 我校考勤采用指纹、录脸、打卡或签到四种方式相结合。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勤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全校性会议或活动由人事财务处负责考勤,部门会议或活动由部门负责人考勤。考勤管理由人事财务处负责,人事财务处及时汇总并公布考勤结果。
第九条 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人代替。
第三章 休假、请假
第十条 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公假、进修假、调休假、护理假等假期。
第十一条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取得结婚证后可享受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假(产假)、陪产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180天,男方陪产假为15天。产假、陪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日产假。(〔2012〕国务院200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产假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请假休养。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探亲假。教职工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本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三) 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四) 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安排探亲。(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7天丧假,非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时,给3天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五条 病假。教职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须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并出具病假证明,向领导申请病假。半天工作半天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一)病假在15天(不含15天)以内的,统发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病假在超过15天(含15天)不满2个月的,停发统发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文件依据:厦财教〔2009〕 21号)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不发,奖励性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奖工资停发。(文件依据:国发〔1981〕52号)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岗位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岗位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合格及以上等次,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停发。(文件依据:国发〔1981〕52号)
第十六条 事假。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请假离岗处理,全年事假期限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计发如下: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文件依据厦财教〔2009〕 21号)。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当月事假累计或连续超过15天,停发岗位津贴,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文件依据厦人〔2010〕3号、闽人发〔2009〕284号)
第十七条 公假
(一)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假。公假由学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培训进修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财务处备案。
(三)教职工在公假期间,其工资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财务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并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二)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照发。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工伤教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令)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九条 进修假。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经校领导批准,可给予进修假。
(一)学校公派培训、进修人员统发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本人因提升学历等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其进修培训期间。请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不含15天),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请假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的,统发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文件依据厦财教〔2009〕21号)
第二十条 调休假。教职工因学校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加班的,可以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情况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领导批准,可给予调休。调休假原则上在加班完成后一年内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给予调休。
第二十一条 护理假。我校教职工是独生子女的,享有护理假,其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文件依据《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请、休假考勤应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新平台”人才资源模块进行申请审批。请假一天内(含一天)由主任审批,请假二天内(含二天)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校长审批,科室长和副职校领导的请假均需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6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半个工作日,扣发当月满勤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含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含30天),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晚自习、值班缺勤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请假理由不足或请假对工作有较大影响者,不予批假。虽为规定假期,但学校有工作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同样需履行请假手续。对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以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教代会审议通过后2018年9月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前通过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