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工业学校工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11-23

为确实维护我校教职员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我校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我校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工资组成

编内人员工资由统发工资和非统发工资两部分组成。统发工资为市财政统发、国库支付部分,含职务等级工资(见习工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特区津贴、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医改补贴、住房补贴等项目;非统发工资为由绩效考评奖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

聘用人员的工资组成根据人员类型按相关合同约定。

二、工资核定

(一)学校人事财务处工作人员应依据上级文件、政策及时做好教职工因职务、职称等变动引起统发工资变化的核定、上报审批工作。

(二)学校人事财务处工作人员应依据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及时做好非同发工资的汇总、制表、审核、审批等核定工作。

三、工资单据制作

(一)学校人事部门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下月统发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财务应在每月25日之前完成下个月统发工资单据制作,并及时报送到教育局、编办、地税局、工资办等部门完成审批手续,确保教职工统发工资的及时发放。

(二)各行政、各教学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本部门负责核定的上个月的非统发工资相关数据上报含课时工作量、晚督修、大夜班、综治值班、月考核、班主任变动名单、加班与各级技能竞赛及获奖证书等,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备给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每月20日前完成非统发工资的审核、汇总、制表工作,通过劳资补贴发放流程经校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核查并发放。

四、工资发放

(一)非统发工资经人事劳资补贴发放流程完成审批手续后,财务应再次进行审查,对于手续完备的工资发放流程,财务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银行完成工资的发放。

(二)对于手续不完备的,退回整改,直至符合发放规定。

(三)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工会会员费,学校公房房租,学校代垫的职工住房水电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由财务在校非统发工资中扣除。除此之外,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各种费用。

(四)教职工工资卡更换时应在每月统发工资发放日后(每月10日左右)至每月20日之间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工作人员统一提交工资办和银行进行卡号变更工作,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卡号变更信息的,由财务提供变更信息表,教职工自行前往工资办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工资查询

人事财务处于每个月月底前通过学校的电子政务平台公布当月的教职工统发工资及当月发放的非统发工资明细,教职工可通过该平台及时了解当月工资及各类补贴发放情况;若有疑问请于公布明细后及时到人事财务处查询,人事财务处核查后给予具体答复。

六、工资监督

(一)学校各处、系、室、中心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应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对工资监督的义务,及时发现并纠正工资计发的错误。对故意弄虛作假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工会组织对学校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三)教职工对工资有疑议者,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财务处申诉,人事财务处根据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