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工业学校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3


为了规范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效推动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闽人社文〔201533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只适应我校在职在岗聘任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师德教育为根本,以现代化教育理论和技术的运用为重点,构建和全面提高教师德、能素质的继续教育内容体系。

三、继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全体教师,通过继续教育使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教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中青年优秀教师,使之成为教学、教科研骨干和新的学术、学科带头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规定的学习时间。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接受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情况和可能,可申请接受继续教育。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纪律和规定。

(二)服从学校安排,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三)个人建立年度继续教育档案。含年度继续教育计划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相关文件和过程性资料。

(四)学期参加继续教育结束后,应向学校处室、系、室、中心提供建立档案所需的材料。包括各种文件、通知、简报、计划、规划、学习笔记、培训作业、培训照片、培训总结、培训证书、考试成绩、科研成果及论文,各种调查资料、重要会议记录,重要活动记载,考勤记录、参训学员的人数和名单,辅导教师名单等资料。

(五)接受继续教育后,要按期返校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协议提供服务。

六、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校全体教师参加以现代教育理论、专业文化知识、多媒体素材制作、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为主要课程的培训学习。

(三)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培训。现代教育观念和思想,教育改革与发展、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育质量的测量与评价、教育心理咨询、道德指导方法等。

(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更新与扩展。参加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

(五)教育教学技能培训。

(六)教育科研方法的培训。参加有关各级部门及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研讨班、进修班或培训班。

)学历提升培训。

)信息化技术水平提高培训,包括计算机培训学习。

)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七、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一)校本培训。

(二)岗位培训。

(三)集中培训。

(四)远程培训。

(五)国培、省培、市培。

八、继续教育经费筹措、使用和管理:

(一)继续教育经费原则上由学校、接受教育者共同筹措、并根据上级文件按一定比例承担。

(二)根据培训规划和计划,学校每年视财力专项列支,并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九、学校职责

(一)学校依据上级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划、指导方案,以及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具体计划,提出和制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定期组织教师进行集中培训,保证教师参加培训时间。学校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单周以自学为主,双周集中培训。个体培训由教师根据上级安排或自主确定。

)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学校积极提供教师外出培训学习机会,并保证外出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校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按规定登记、考核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办理相关证明书,建立学习档案。每年到厦门市教育局教科院办理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验证。

(六)学校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和目标管理评估。学校定期对在继续教育、校本培训中取得成绩的老师进行奖励。在教师评优中向在校本培训中的优秀教师倾斜。

(七)接受上级监督和指导。

、各部门职责

(一)按学校规定及规划,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安排实施。

(二)严格校本培训记录。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本有培训笔记。

(三)严格考勤管理,对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擅自中断参训的教师,或考核、考试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一律不得推荐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评优评先。若为见习期教师,不得如期转正,应待其参加完相关培训课程的考试、考核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转正。

(四)校本培训学时统计。各处、系、室、中心负责每年9月份上报给教研室,由教研室负责统计汇总后经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上报给人财处。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及认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二)继续教育学时组成

1.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由校本培训学时和厦门市教科院教研活动学时,一般校本学时不高于72学时,市教科院教研活动学时不高于20学时。

2.校本培训学时和市教科院教研活动学时合计不足于90学时,可以另加个人培训有效学时。

(三)个人培训有效学时相关规定

1.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2.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必须是教育部、教育厅和教育局等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学校批准的教师下企业实践活动不属于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不列入继续教育学时。

3.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2016年以后的每年按照90学时计算,2016年之前的每年按72学时计算)。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2016年之前),2016年以后按照每年90学时的标准等级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十二、公共科目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若任期内至少应参加2门公共科目继续教育,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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