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社会捐赠资金的规范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资金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及厦教财〔2019〕9号通知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捐赠资金是指学校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奖教助学捐款、校庆捐款、救灾捐款、突发性重大事件捐款,以及其他发展教育教学的捐款等。
第二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校开展纪念重大建校或周年活动,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捐赠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及组织捐赠活动,确定接受捐赠重大项目等。
第四条 学校财务为捐赠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捐赠资金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捐赠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五条 学校总务部门为捐赠物资、设备等实物的管理部门,负责捐赠物品的接受、登记、保管。
第三章 资金募集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第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应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八条 捐赠可采用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金额及方式不限。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捐赠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立项管理”的原则使用。
第十条 捐赠资金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捐赠协议有明确资金用途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无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可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统筹支出。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转入学校指定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捐赠资金的支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不得变相作为福利进行普遍发放。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支出的审批严格按照《厦门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及学校流程审签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捐赠资金支出涉及大额资金的,1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由学校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 对捐赠的工程、修缮项目,学校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建设,确保项目质量。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学校定期向捐赠者书面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捐赠者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