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学校配套的资金,特指纳入财务项目支出范围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议事协调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的筹措及配置;
(三)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四)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教育局、财政局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等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组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预算调整、变更方案的起草
(五)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台账。
(六)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为项目目标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和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分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分管部门、财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门、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分管部门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