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树立典型、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学生学知识、学技能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竞争环境,特制定本“学习标兵、技能标兵”评比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正式注册的各年段学生均可参加评比和奖励。
第三条 评比和奖励项目针对学业水平考试和技能竞赛两大方面的内容,学生两项均可同时参评。
第二章 学习标兵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四条 “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参评时未受校规校级处分;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助人为乐;有较强的合作意识;思想品德素质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秀。有较强的求知欲,学习能力强,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学习勤奋努力,学习习惯良好,并能在班上起带头作用,能引领班级掀起良好的学习气氛。
2.必备条件
以福建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
(1)按专业大类成绩总分进入全省前十名的学生;
(2)按专业大类单科成绩进入全省前十名的学生;
(3)按专业大类总分达到本科录取线的学生。
第五条 “学习标兵”奖励办法
1.每年度学考结束后,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表彰大会,对获得“学习标兵”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奖状和奖励金,并挂网公示及撰写新闻进行宣传报道。
2.奖励金发放标准
标兵等级 | 学生获奖项目 | 奖金 (元/人) |
五星标兵 | 按专业大类成绩总分全省第一名 | 3000 |
四星标兵 | 按专业大类成绩总分进入全省前十名(不含第一名) | 2000 |
按专业大类单科成绩全省第一名 |
三星标兵 | 按专业大类单科成绩进入全省前十名(不含第一名) | 1000 |
按专业大类总分达到本科录取线 |
备 注 | 1.成绩以省考试院公布成绩为准。 2.出现并列情况同等发放。 3.体育高考参照执行。被985、211、双一流学校录取的学生按全省前十名奖励发放;被普通本科录取按达到本科录取线奖励发放。 4.获奖按最高获奖奖励金计算,不重复计算。 |
第三章 技能标兵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六条 “技能标兵”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参评时未受校规校级处分;积极参加国省市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由国家或教育部门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世界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和体育艺术类大赛这四类赛项,以下简称“大赛”),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学习勤奋努力,技能素养高,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能够在班级或竞赛团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必备条件及荣誉称号类别
(1)在“大赛”中获得国赛一等奖的学生授予“优秀技能标兵”荣誉称号;
(2)在“大赛”中获得国赛二等奖、三等奖和省赛一等奖的学生授予“技能标兵”荣誉称号;
(3)在“大赛”中获得省赛二等奖、三等奖和市赛一等奖的学生授予“优秀技能能手”荣誉称号;
(4)在“大赛”中获得市赛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授予“技能能手”荣誉称号;
第七条 “技能标兵”奖励办法
1.每年度技能竞赛周期结束后,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表彰大会,对获得“技能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奖状和奖励金,并挂网公示及撰写新闻进行宣传报道。
2.奖励金发放标准
参照集工办〔2019〕36号《关于印发《集美工业学校学生参加技能、文体竞赛的补贴和奖励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评选流程和评选要求
第八条 评选工作流程
1.推荐。以班级为单位,在班主任的组织下,学生对照学习标兵和技能标兵的评选条件开展候选人推荐(或自荐)。
2.评议。班主任组织学考任课教师和技能竞赛指导教师对学生推荐(或自荐)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和资格初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3.投票。班主任组织学生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将投票结果汇总、排序后上报各系部。
4.审核。系部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进行二次审核,确定学习标兵和技能标兵初步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5.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教务处将拟表彰的学习标兵和技能标兵名单在学校内公布。
6.表彰。公示结束后,确无异议,学校对学习标兵和技能标兵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励金。
第九条 评选工作要求
1.各班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按标准、按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评选,使优秀的学生能评选出来,切实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2.各班应充分利用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宣传典型,树立榜样,并将评选过程作为鼓励学生学习先进、争先创优的教育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本学期开始执行(含19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