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工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0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动产教融合,积极促进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建立校企之间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出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符合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主要是以校内教学资源及校内外实训基地为平台,学校、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互动共赢,联合开发课程、联合开发项目、联合实施教学与实训、联合进行教学资源投入;定企设班、定向设课、定岗实习、定向培养,不断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人才培养规格与业界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生职业素养与企业文化对接,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不断深化以“实训基地”为核心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各类的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教学、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顶岗实习、就业服务、招生宣传、技术服务、岗位培训、文化建设等方面合作。

第三条 机构设置与职责

一、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职能处室及专业系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校企合作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2.审核及评估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

3.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4.扩大内外宣传。

5.对校内各系部、处室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6.负责或协助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拟挂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统筹与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

2.主动联系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开展调查与研究,推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

3.负责收集整理各系部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

5.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初审、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

6.组织对学校各系部校企合作资料、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的收集、整理、归档

三、系部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组)。由系部正副主任及部分骨干老师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及校企合作规划,制订本系部校企合作的年度规划及实施方案。

2.主动联系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开展与本系部对口岗位群企业的多形式合作。组织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实力及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做详细的调研。根据需要撰写立项报告或可行性报告。

3.负责本系部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建设与运作。

4.根据合作项目,可成立多个项目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并制订具体的职责。

5.负责本系部学生在企业的教学、实训实习与顶岗实习,落实好实习学生安全等有关工作

四、集美工业学校校企合作组织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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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国内进行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性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高水平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校企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好的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合作诚信度的企业。

2.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适时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校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校企合作的企业有能力、有意愿与学校共同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与学校共同开发相关专业课程;

4.校企合作的企业有能力、有意愿承担学校青年教师和科研团队到企业挂职锻炼或进行调研,与学校共同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5.校企合作的企业有能力、有意愿为学校优秀学生提供就业岗位,为学校教学提供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育资助;

6.校企合作的企业有能力与学校人才共享、过程共管、成果共用、责任共担。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1.校企合作的项目能有力促进学校教学、进入学校课程、支撑相关专业;

2.校企合作的项目能有力促进“双师”队伍建设、提升科研水平或技术研发能力;

3.校企合作的企业能应学校的要求,在资金、设备、技术支持与服务方面提供适当的支持;

4.校企合作的项目能在人才培养与人力资源、科技研发与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提供支持,互相渗透;

5.校企合作建立在能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关系基础上。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技术;

2.与学校各专业、课程设置没有任何关联的(单位)项目;

3.与学校教学环境与校园文化建设不相符的(单位)项目;

4.单纯商业性生产经营项目;

5.国家介定的有关污染、非环保企业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情形。

四、合作的模式

1.工学交替模式。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2.“订单”合作模式。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由学校为主完成,专业课由企业为主负责完成,学生的校内实训环节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学校派人参与管理。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3.教学见习模式。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4.顶岗实践模式。顶岗实践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5.项目合作模式。指学校与企业双方通过具体的项目进行合作,来调整相关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制定和完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性教学体系,具体项目内容由学校与企业双方协商来定,它是以项目为双方合作基础的。通过项目合作过程来完成和实现培养工作的一种形式

6.校企科研合作模式。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解决企业相关的科研难题,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进专业发展,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7. 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企业派遣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团队参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构建”厂中校“型培训中心,将企业真实产品转化为”教学项目上“,开发基于生产工作过程的课程。企业同时也能帮助学校在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方面按照企业标准建设教学意义上“校中厂”,即“引厂入校”或“引校入厂”。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第五条 原则

合作双方要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原则,具体为:

1.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通过合作,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校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了解行业标准,提升教师水平、提高学生技能、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目的。

2.互动原则。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以服务换服务。

3.发展原则。学校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企业主动为学校提供相关专业的前沿信息、技术及合作项目,合作企业具备在学校选拔学生的优先权。

4.共管原则。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审批

为了规范校企合作项目,实行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与审批制度

1.立项

各系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依据《集美工业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流程》,填写《集美工业学校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申报表》,交校企合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2.审查与批准

根据合作项目需要,由专业系部、学校相关部门、校领导参与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评估、初审、审核、审批。根据不同的合作类型,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

“顶岗实习”模式由专业系部进行前期调研、初审、申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严格按照学校的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与操作流程实施。

“校外教学实习”模式由专业系部制订计划,学校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相关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由各系部根据专业 人才培养要求,自行调研、审核与管理,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方可设立。

“企业员工培训”模式由学校实训中心负责。

“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引厂入校”或“引校入厂”“技术服务”合作模式先由各系部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前期调研,承担任务的专业系部进行可行性分析,填写“项目立项报告”,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初审备案,最后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批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内涵、培养目标、可操作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该项目的成效,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将对该项目给予评定,并根据需要给予项目建设经费等方面扶持。

3.签约与挂牌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根据需要,由学校组织举办校企合作签约及挂牌仪式。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日常管理

学校内合作单位应经常与校企合作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有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处室,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合同等,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企业进驻人员应依照学校保卫处《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细则》要求,填写“集美工业学校企业驻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报校保卫处、校企合作办公室、相关系备案,便于及时联系和管理。

学校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促进校企合作;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八条 安全管理

1.进驻学校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进驻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须指派专人负责,签订安全责任书。

2.校企合作合约双方均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校企合作合约双方均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校企合作合约双方均须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校企合作合约双方均须完善学生实训基地实习安全及管理,各系部在学生实习期间要加强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实习期间建议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九条 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以及项目方案,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等,合同签约前,应填写《集美工业学校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申报表》(详见附件)

2.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原则上初次签订为一年,根据项目发展,一年后续约。

3.合同审定和签订。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文本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后,报分管校长审定,最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合作考核、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合作评价

校企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合作评价及总结,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15日前报相关合作系部及校企合作办公室验收。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 1 年(含1 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校企合作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其每学期进行周期性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合约双方均须实事求是汇报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与责任(责任人、部门、企业)

1.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年召开校企合作总结会,总结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根据工作业绩,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责任人、部门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

2.责任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系、处、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果擅自合作或未经系、校企合作办公室、校部批准的协议,视为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交相关的法律机构进行处理。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不作为或配合不力的,给学校造成任何名誉和经济上损失的,校方有权建议并终止合作协议。

 

第四章 违 约

第十二条 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与违约赔偿

1.违约行为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

2.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由违约方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违约必究的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

全面履行的原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违约赔偿,以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结束、续签

第十三条 变更和转让

1.变更

校企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当通过校企合作办公室协调办理,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合同变更登记等手续。

2.转让

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双方协商,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不发生效力,属违约,并须赔偿因转让而产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结束与续签

1.合同期满,该校企项目合同自动失效。

2.合作双方应以友好合作的目的,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合同期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存档。

3.合同期满,经合作双方共同提议,基于友好合作的前提及共同发展的目的,将续订合同的意向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可以续订合同。续签合同的实施方案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进修订和更改。

4.以下情况校企合作合同不能续订:

1)合作期间,双方未产生明显互动,没有得到较明显的质量提升,无法给双方带来合同约定的价值取向。

2)合作期间,双方在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上分歧过大,意见无法达成在一致。

3)合作期间,双方合作产生完成的价值不符合学校适时发展的方向。

4)合作完成,双方合作的结果无法通过校企合作办公室的验收。

5)其他临时产生的不利于对方发展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进驻学校校企合作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参照集美工业学校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