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工业学校微信、微博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5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微信、微博公众号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微信、微博公众号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微信、微博公众号在师生思想引领、文化传承、风采展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公众号是指集美工业学校或学校各处室、系部,以及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微信、微博公众号。

第二条 校园微信、微博公众号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于教育事业及学校科学发展与学生健康成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三条  要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充分发挥微信、微博公众号优势,做好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微信、微博公众号工作合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微信、微博公众号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其职责是制定微信、微博公众号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微信、微博公众号运营状况等。办公室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微信、微博公众号宣传、策划、组织和管理等工作。科技信息处负责技术支持,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五条  微信、微博公众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处室、系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微信、微博公众号建设和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细化工作流程等,保证微信、微博公众号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学校对微信、微博公众号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运营的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号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处室、系部建立运营的微信、微博公众号为二级平台,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团学组织、社团建立的微信、微博公众号为三级平台,由校团委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园微信、微博公众号项目建设组,加强校内各微信、微博公众号平台的建设和融合,联合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促进校园媒体资源整合和服务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微信、微博公众号管理员和评论员的业务培训机制,提高微信、微博公众号工作水平。

第三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八条 经集美工业学校官方认证的微信、微博公众号应代表学校正式成立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组织、机构,而不代表个人或教研组、社团、会议等临时性团体。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集美工业学校及所属各部门的名义开通各类微信、微博公众号,部门所申请的微信、微博公众号必须以“集美工业学校”为主体,若因个人申请的微信、微博公众号帐号出现违规情况,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个人申请的微信、微博公众号名称不得包含“集美工业学校”、“工业学校”、“集美工校”、“工校”等与学校相关字样的。部门申请微信、微博公众号须得到学校授权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名称前缀必须为“集美工业学校”,例如“集美工业学校招生就业处”。各部门微信、微博公众号名称及头像须与本部门工作关联,严肃得体。不可直接使用学校校名、校徽、校旗等,应与学校微信、微博公众号有所区别。


第十条  微信、微博公众号的建立,实行审批备案制。各单位须在微信、微博公众号开通前须经科技信息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各部门申请官微信、微博公众号时,须填写《集美工业学校各处室(系部)微信、微博公众号申请备案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并亲笔签字,同时签署《保密责任书》,经由科技信息处审核并上报党委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正式领取办理材料申请。各部门之前已申请运行的微信、微博公众号须补办申请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微信、微博公众号的管理员由在职教工担任。后台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不定期对备案的微信、微博公众号账号进行抽检,并在每年年初发布上一年度全校微信、微博公众号运行情况通报。

第四章  内容发布与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微信、微博公众号平台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部门应主动建立健全微信、微博公众号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信、微博公众号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号平台的内容发布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成就,传递校园正能量,提高学校美誉度。

第十五条  完善微信、微博公众号运行机制。学校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统一发布,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微信、微博公众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  校园微信、微博公众号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对微信、微博公众号内容和账号实现24小时舆情监控。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号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与微信、微博公众号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微信、微博公众号,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开通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号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集美工业学校各处室(系部)微信、微博公众号申请备案表

日期:        

申请部门


类别

□微信  □微博

名称


第一责任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手机

邮箱

备注




责任编辑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手机

邮箱

备注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科技信息处审核意见


党委意见


办公室备案



附件3

开通使用微信、微博公众号保密承诺书


一、申请使用部门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微信、微博公众号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信、微博公众号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微信、微博公众号主要发布本部门教育、管理、服务等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其宗旨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形象。

三、微信、微博公众号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四、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得发布,以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五、未经授权,微信、微博公众号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不得发布或转发与学校无关的信息。

六、申请使用部门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前,须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

七、确保微信、微博公众号的信息安全,不得私自将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号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对于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党委、办公室、科信处、部门责任人、经办人各存一份)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责任人签字:

部门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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