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和落实“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进学校”,体现人文关怀,更好地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促进和谐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适用对象
学校职工(含离退休、非在编合同制教职工)
二、 经费来源
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用于离退休人员费用开支),工会费或学校行政福利费(用于在职职工费用开支),学校公用经费或工会费(非在编合同制教职工2000元/人﹒年)(用于非在编合同制教职工劳务费、福利费用开支)。
三、 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 生日慰问
职工生日,发放300元的蛋糕券。
(二) 生育慰问
职工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不超过500元金额的慰问品。
(三) 退休和调离慰问
职工退休和调离,发放不超过500元金额的纪念品。
(四) 住院慰问
职工生病住院,慰问金为500元;若重大手术或病危住院为1000元;半年内不重复慰问。
(五) 丧事慰问
职工本人去世,给予慰问金2000元;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四、 办理规定
(一) 离退休教职工慰问办法参照市教育局文件执行。
(二) 在职职工的相关慰问,由工会负责办理,所在处室协助;离退休职工的相关慰问,由人财处负责办理,工会与退教协会协助。
(三) 职工的生育慰问,由校女工委员会负责办理。
(四) 职工丧事慰问相关规定
1. 在世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职工本人去世,学校在遵循教职工或其家属的意愿上可在学校电子校务平台发布讣告;在福建省范围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代表现场慰问。
2.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五、 领导干部(副处及以上)慰问等事项,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办理。
六、 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