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集美工业学校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的合同范围是指除劳务、人事聘用外的所有合同,包括学校合作办学、学校教学实训基地建设、设备和物资及图书等购置、信息化建设、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房屋租赁、科研课题合作、技术服务等其他项目合作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处室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各处室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除2万元以下(含)的采购项目外,学校订立合同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一)总务处要负责学校基建工程、政府大宗采购、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家具、供水供电、水电暖材料及维修工程、场地租赁、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等项目和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类物资采购等的合同管理;
(二)人事财务处主要负责经济往来类的合同管理;
(三)教务处主要负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的合同管理;
(四)招生就业办主要负责校企合作、合作办学、顶岗实习的合同管理;
(五)科技信息处主要负责科研合作、信息化建设的合同管理;
(六)教学系部、教辅机构主要负责本系部承办的仪器设备采购、实习实训基地的合同管理;
(七)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资助、保险、校服、生活用品等的合同管理;
(八)办公室负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综合类的合同管理。
第五条 人事财务处是学校经济合同的审签部门,负责协调合同签署授权委托审查事宜。应参与经济合同签订前的调研和洽谈,对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文本,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七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各职处室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八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集美工业学校”公章。
第九条 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学校承办部门、办公室各一份,合作方两份。
第三章 合同审签
第十条 由业务归口处室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应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按照统一示范文本格式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 起草合同文本前应进行前期调研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谈判,并将谈判结果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涉及经济事项合同在订立合同前,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经济合同,审核后,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
(二)合同标的额5万元-10万元(含)经济合同,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
(三)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审核后,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签署。
第十三条 有关审查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利益把好关。各审查单位主要职责:
(一)业务归口处室。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部门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二)人事财务处。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三)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各业务归口处室呈送合同稿时,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复印件等;
(二)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项目合同应提供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立项的会议纪要。
(三)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业务归口处室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专人对本单位承办合同项目具体负责,不得由其他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六条 合同通过审查后,由学校校长签署或由校长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集美工业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业务归口处室凭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用章流程加盖集美工业学校公章或机密工业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后,各业务归口管理处室要保留合同原件,督促合同履行。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全部合同正本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业务归口处室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及结算)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报学校领导批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 、传真、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业务归口处室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三条 经业务归口处室征求用户意见、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凭合同原件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合同复印件及结算书作为财务资料一并保存。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人事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发票盖章单位不一致的;
(三)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
(四)未提供原始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变更合作方,应经过招标程序,合同签订也必须按程序审签。
第五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处室违反规定对外私自签订经济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主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